申请人:广州市黑珍珠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4355号“吾家大厨就恰这个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独特的设计来源及内涵,并非日常用语,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并非日常用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被识别为一般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