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2589号“海南物流HNL Hainan Logistics Grou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类第775756号、第67357140号、第71116045号、第10297186号、第38388080号、第64804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名称为连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申请人商号“海南物流集团”相符,申请商标名称直接指向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官网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海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含“海南”,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