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得意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宝瀛万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柯玲
申请人因第23105799号“LT DUCK SINCE 1948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507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08日至2023年05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实际使用的证明。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产品实物图;2、申请人与乐标授权书及股权关系证明、申请人与被授权商签订形象商品授权许可协议;3、被授权人向申请人有关产品送审邮件;4、防伪标贴申请表;5、店铺链接、相关网络销售页面截图;6、门店图片、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7、线下店铺销售小票;8、申请人LT DUCK小黄鸭形象品牌介绍;9、作品登记证书;10、林亮及LT DUCK小黄鸭相关报道;11、林亮添与林亮为同一人证明。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撤三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纺织品制杯垫;婴儿用睡袋”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店铺链接、网络销售页面截图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京东网页上销售了品牌为LT DUCK的婴儿抱被、儿童吸汗巾商品,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婴儿抱被、儿童吸汗巾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婴儿用睡袋”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婴儿抱被、儿童吸汗巾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棉织品;纺织品制杯垫”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棉织品;纺织品制杯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婴儿用睡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棉织品;纺织品制杯垫”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