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箭翔星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8688号“会飞翔的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会飞翔的孩子》是申请人正在拍摄的少儿电视剧,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用作商标强调了申请人对孩子们的美好期待,希望他们能自由快乐,坚持不懈、战胜困难、最终实现梦想,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有着独特的内在含义,且与指定服务毫无关联,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会飞的厨子”、“会飞的鸭子”、“会飞的筷子”、“会飞的狗子”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少儿电视剧《会飞翔的孩子》的百度百科截图、开机仪式现场照片、百度、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搜索截图、广东经济科教频道出具的证明、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表及媒体报道;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会飞翔的孩子》是一部由广东经济科教频道、申请人及其他公司出品并在2023年9月拍摄的少儿电视剧。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会飞翔的孩子”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