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087889号“一祖 華林禪寺 禅宗圣域 一祖道场 HUALIN TEMPLE Since AD 524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7617号商标、第7404621号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