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博八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己任同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00119号“海皇九号 NEPTUNE 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内涵深刻,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21248号“THE NEPTU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27334号“海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77464号“皇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080号“NEPT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326173号“海皇煎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773238号“渔生有虾YU SHENG YOU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60052号“海皇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7017号“海皇 NEP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73083号“海煌HAI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429293号“海皇 NEPTUNE HA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695750号“海湟誉通HAIHUANGYU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41237号“NEPT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41233号“海皇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7845514号“海皇刺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73081号“海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9289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0118718号“陆条海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984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4912018号“海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268702号“海皇NEP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2440770号“海皇煎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1351792号“海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008843号“海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268703号“海皇NEP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52955961号“海王星 HW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249924号“海王星 HW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841711号“海皇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驳回,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被决定驳回而无效,引十一“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十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被决定部分驳回,但该决定现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六专用期至2023年8月13日,其续展宽展期已经过,但尚未满一年;引证商标十七在撤销程序中,其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七整体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七各自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由中文“海皇九号”、外文文字“NEPTUNE IX”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七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在图形的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十六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其“期满未续展”届满一年,我局亦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的权利冲突进行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