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翻天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4975号《关于第18178487号“NIAGA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2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5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买卖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串口服务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数量较少且产品数量为“1”,构成象征性使用;此外,“串口服务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亦不能维持复审商标在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商品上的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其余复审商品,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照相机(摄影)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