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桃市中意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0301号“中意简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1002067号“中意”商标、第15175040号“中意集团ZHO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