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永利旺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91846号“永利旺YONGL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9030070号、第2046447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7132138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撤销及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531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