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38750号“张焱老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焱老师 56638750

阅读:44639 2024-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天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7日对第56638750号“张焱老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张焱老师”含义为名叫张焱的老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

  申请人:北京京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天盛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7日对第56638750号“张焱老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张焱老师”含义为名叫张焱的老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张焱老师”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6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张焱老师”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进行与上述服务本身属性密切相关的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描述,以公众的生活常识和辨别能力,不致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张焱老师”,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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