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珮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50040243号“珮熙建筑 PEIXI ARCHITE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注销,其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商标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的目的,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查查中有关被申请人企业注销信息的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于2023年01月04日注销。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处于存续状态。
4、经查,被申请人名下仅1件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不当然导致争议商标专用权灭失,虽本案审理时尚无争议商标移转信息,但不足以成为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的充分依据。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