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414371号“益多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多易 51414371

阅读:61301 2024-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帆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释道梵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51414371号“益多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公司字号、品牌相同或…

  申请人:张帆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释道梵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6日对第51414371号“益多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公司字号、品牌相同或相近,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34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吉大吉”、“MARGOVA JEWELLERY”、“NAK ARMSTRONG”、“ANNA E ALEX”、“GEMSTONEKING”、“APM MONACO”、“沃尔利”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缺乏显著性或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如“收藏级珠宝”、“收藏级标准化”、“金碧玺”、“采购之王”、“流量大师”、“直接淘”、“数据界”、“贩卖多”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亦未对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实际使用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1414371号“益多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多易 514143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5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