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来学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1日对第66296674号“咖冰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47319号“星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并无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STARBUCKS”、“星巴克”、“星冰乐”等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荣誉、相关报道等证据;
2、在先案例裁定、法院判决等;
3、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