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塔亚机动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东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2986911号“FETA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2021年以前取得的注册商标;
5、被申请人网上展示销售打火机商品的网页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7件商标,其中126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为第34类商品,超80件商标于202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且商标之间不具有关联性。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CCORD”、“ADRIA”、“MARKLITE”、“G2000”、“MOZO”、“TRIFORD”、“FENIX TAIBA”、“FRAGATA”、“SCHUSTER”、“图形”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实际使用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