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68827号“回盛家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8667242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974483号、第6713774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