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兆益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6576号“兆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085475号“兆镒”商标、第47807331号“益兆钢铁”商标、第69656102号“益兆新能源YIZHAO XIN NENG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为权利状态确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兆镒”、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益兆”字形相近或相同,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