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1386号“艾迪康it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艾迪康itcom 3391386

阅读:120215 2024-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莱特林客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1386号“艾迪康it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68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8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莱特林客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1386号“艾迪康it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68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20年04月12日至2023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391386号“艾迪康itcom”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许可使用授权书;

  2. 相关产品调查资料;

  3. 销售合同、发票以及京东、天猫的销售产品信息和相关产品的进网许可证;

  4. 广告投放合同和发票;

  5. 参展照片;

  6. 与百度签订的推广协议、发票和宣传效果图以及中关村在线服务合同、发票和宣传效果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部分一致,以下为不一致部分(光盘):

  7. 2020-2023年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8. 复审商标在旗舰店店铺使用;

  9. 产品检验报告;

  10. 产品证书;

  11. 京东、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真实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海岸慧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0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04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申请人。2023年04月1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4相结合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原商标所有人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广告,对“艾迪康itcom”商标在“计算机用接口;USB接口”商品上进行了宣传推广。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宣传的“计算机用接口;USB接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391386号“艾迪康it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艾迪康itcom 33913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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