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89384号“小渡XIAO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3225137号、第13754556号、第15667594号、第24315345号、第24315396号、第24315397号、第26988489号、第26990279号、第26993742号、第26993786号、第26996064号、第27005509号、第27559946号、第29765078号、第30745052号、第31101180号、第31384078号、第31823019号、第31823043号、第31823044号、第33730785号、第34679401号、第35825011号、第35825014号、第37540852号、第44588573号、第44945132号、第54616923号、第72484055号、第36016478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九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三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三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询价;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三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三十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三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