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3795号“GENIE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1859号“ge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我局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GPT”,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GENIEGP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geni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