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悟乡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0658号“悟乡村农业服务联合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源于企业字号加组织形式,属于商业习惯。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悟乡村农业服务联合社”及图形构成,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系其商号,但企业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源于企业字号,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