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3792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8637925

阅读:95835 2024-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豹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58637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F”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

  申请人:珠海豹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58637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F”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36189号“C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20935号“C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243045号“C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CF”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及企业字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及经销商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系列产品简介、商标信息、百度搜索引擎结果打印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9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遥控装置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或为其单方形成的材料。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CF”作为商标或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其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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