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匡达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北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固安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3日对第61845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不符合正常的企业使用需求,同时没有任何使用痕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争议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冷冻设备和装置等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广泛的市场应用。申请人未经市场调研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宣传册、参展照片、专利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