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乐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7570号《关于第60343876号“乐普天成LEPUT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7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兽医用洗液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