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石家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81395号“黔食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黔食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食厨”,使用在“会议室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2、申请商标使用在“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餐馆信息服务;自助餐厅;餐厅;餐馆;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饭店;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