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三余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晨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13928号“三余环保S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4560号“三余齋”商标、第16359600号“三余读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已有其他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三余环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三余齋”、引证商标二文字“三余读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环保”使用在“水质分析;化学研究”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