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12243号“MUSEUM OF THE FU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USEUM OF THE FUTURE及图 65012243

阅读:81332 2024-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未来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2243号“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欧科蕾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656071号“图形”商标、欧科蕾公司在类似服务项…

  申请人:未来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2243号“MUSEUM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欧科蕾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656071号“图形”商标、欧科蕾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775691号“O OAKLEY”商标、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245430号“0粉会”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56071号商标、第33775691号商标、第262454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材料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并于2024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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