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卡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龙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81719号《关于第67046440号“CaS Cassar Precision Too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41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496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
首先,在原被诉决定中,我局已认定: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57712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第4576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其次,在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撤销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