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78779号《关于第64353564号“CR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1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0588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2680296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