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扎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88803号“M MARKET9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61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98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前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73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五、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0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59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35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3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578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646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766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