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焺精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3049号“鸿焺精工HONG SHENG SEIK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4975号商标、第218687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品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价合同;出货包装;公司简介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