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韵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91219号“浦韵P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4489号商标、第30806575号商标、第265346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