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当植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当植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7974595号“寻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寻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74595号“寻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