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中万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宝珍
申请人因第16537543号“越发 YUE F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532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未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而错过了举证机会,并非不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经多年使用,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并不存在搁置不用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越发”商标实际使用主体营业执照;2、“越发”火锅店门店照片;3、“越发”火锅店所在居委会关于火锅店经营情况证明;4、供货商证明、供货协议;5、客户证明;6、网络评价截图;7、广告宣传视频及截图;8、印刷证明及印刷实物照片;9、证人证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7日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为武进区遥观越华火锅店经营者,结合证据3“越发”火锅店所在居委会关于火锅店经营情况证明、证据4供货商证明、供货协议、证据6部分在本案指定期间的“越发”火锅网络评价截图、证据7网络宣传截图、证据8印刷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在饭店相关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饭店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饭店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