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圣威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94069号“圣威诺 SAWEXN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01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淘宝店铺和拼多多店铺网址及产品展示截图、仓库照片、产品及吊牌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31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茄克(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茄克(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SAWEXNV店铺截图及店铺网址;
2、圣威诺 SAWEXNV拼多多店铺截图及店铺网址;
3、仓库照片、产品照片;
4、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蔡兰荣于2005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8月06日。2020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3年03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针织服装;茄克(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仅店铺名称含“圣威诺 SAWEXNV”,证据3产品照片上显示的是“SAWEXNV”商标,证据4聊天内容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证据1-3未体现时间,无法确定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服装;针织服装;茄克(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