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70037号“HONG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5115号“H2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14347号“HQNG 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予以驳回其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