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服务保障中心
委托代理人:鄂尔多斯市金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9409号“暖城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0076号“暖城”商标、第7114630号“暖城”商标、第29983832号“暖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提供会议室;养老院;动物寄养”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请求待上述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52期《商标公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在审查阶段已获得初步审定,故此服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鉴于申请人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提供会议室;动物寄养”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旅行社代理的旅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暖城有礼”,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