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85173号“赞粄 ZANBAN 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赞粄 ZANBAN FOOD 71785173

阅读:94983 2024-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梅州市赞粄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85173号“赞粄 ZANBAN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

  申请人:梅州市赞粄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85173号“赞粄 ZANBAN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多元素组合商标,商标文字整体属于臆造词汇,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特殊指向,也没有任何具体含义,不表示任何种类特点,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当地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也并未发生误导公众的情况,申请商标文字已在先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外包装图片、荣誉证书、参展照片、网站链接等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我局经审理还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但“赞粄”为梅州特色小吃名称,申请商标“赞粄ZANBAN FOOD及图”使用在肉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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