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一壮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瀚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5050号“小宋唱片 SONG J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13750号“小宋木炭烤羊腿”商标、第57564255号“SONG JL”商标、第14522154号“小宋水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小宋”,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