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八大处整形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5837号“八大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5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