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教育播送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76007号“朋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26729643号“朋秀”商标、第43567990号“朋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