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国鑫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4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9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95771号“丝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979674号“世纪之谜SHIJIZH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设计风格、设计要素、视觉效果、读音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地域上的使用差异,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出于使用的需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宣传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