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新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78237号“丰酉FE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72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57218651号“奋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39745号“酒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72749号“慕易飞欧 F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读音、含义、构成要素、排列方式及整体视觉上差距巨大,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丰酉”、“FEO”及图形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部分“酒丰”、“FEO”、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