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8536号“新尚烤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772号、第3825779号、第7074439号、第11561978号、第66543814号、第22597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烤坊”,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