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尔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中山市康丽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063316号“KON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依法转让至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414号“康丽洁KONIG”商标、8884136号“KONiG”商标、第31351113号“康丽洁KONiG”商标、第47197111号“KONiG”商标、第57546268号“康丽洁KONiG”商标、第64685266号“KON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注册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29282号“科尼西KON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