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斯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4113号“LULULMAJE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9499号“LULU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1040号“LULU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61040A号“LULU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67220号“LULU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521834号“LULU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702758号“LULU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