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6868号“交子市集 JZB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795号、第31451193号、第54949800号、第60875284号、第60893880号、第60915525号、第60937480号、第60962851号、第60963669号、第60967022号、第60979834号、第60985545号、第60986822号、第60992994号、第60995997号、第72320276号、第73035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处于驳回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七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六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的驳回决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他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交子市集 JZBF”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交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即使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即使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注册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也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因引证商标十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人申请暂缓等理由,我局不再予以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