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06636号“西域羊脂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域羊脂玉 71206636

阅读:132069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拉尔市禾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6636号“西域羊脂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9826号、第5569003号、第10689645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禾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6636号“西域羊脂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9826号、第5569003号、第10689645号、第11706053号、第12670685号、第16228962号、第18015678号、第19806601号、第32133030号、第32686893号、第36785871号、第8106775号、第67056038号、第9355361号、第12388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十五均含有“西域”,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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