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蓓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之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6828号“你姐有拌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固定、唯一的联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你姐有拌法”易识别为日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