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柜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96197号“雅得Y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36293号“雅得木门 YADE WOOD 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64753号“石惠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4年5月20日。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公告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认读汉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汉字“雅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