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三星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4368号“阳光涂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019号“陽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7552号“阳光-明透 SUNLIGHT AG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8080号“陽光電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33684号“新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93312号“光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37093号“阳光媒体投资SunMedia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3年12月13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填缝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橡皮圈;绝缘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合成橡胶;填缝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农业用塑料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用塑料膜”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